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探索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我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庄严承诺,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及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三块地”改革,即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的改革。可以说,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首个“顶层设计”,是根据农村集体产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改革新政,也是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和其他产权在内的综合改革新政。这一改革新政的实施,将继续推进“三农”经济的发展。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众所周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基本资产,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按照《意见》精神,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增加农村集体成员的这三类财产性收入,将使广大农民享有的财产性收入得到持续增加。在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出现了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现象。这类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损害农民的合法收益,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甚至拖延部分农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
为了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五条基本原则,即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以及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入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