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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严控小贷公司校园业务 划定“四条红线”!

    来源: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2017年2月27日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校园贷业务监管,明确小贷公司的设立宗旨和主营业务是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

      《通知》指出,上海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理念,切实为“三农”、“四新”、科创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调整客户结构,突出主业经营,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此外,上海市金融办将把主业开展情况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分类和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予以考虑。

      《通知》针对小贷公司的校园业务划定了“四条红线”:

      一、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二、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不应含有诱导在校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的内容;

      三、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

      四、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此前,一般情况下,虽然放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第二还款来源信息,但是并不会提前知会第二还款来源方。《通知》规定,不仅第二还款来源方需要出具担保材料,还要电话确认真实身份。

      《通知》还提出,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风险监测及客户信息保护三项机制,上海市金融办将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环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其中,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开展相关业务直至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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