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金发〔2014〕1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贵州省融资担保机构
和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促进两类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政府金融办对《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7号)作了相关调整,现就开展我省2013年度两类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原则
2013年度两类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即在省政府金融办统一部署下,各市(州)金融办负责组织辖内两类机构(不含省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年检工作。
二、年检工作程序
2013年度年检时间为2月20日至4月30日,两类机构应于1月15日开始自查,并于2月20日至3月10日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年检资料。各市(州)监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辖内两类机构年检工作情况报告和年检情况汇总表(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纸质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同时将年检情况通报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检材料调整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
1.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七)项提交年检材料。其他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均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报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
2.删除《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报告书》中资产负债、收益、对外投资以及存入保证金等内容(见附件2)。
(二)小额贷款公司
1.删除年检材料中第2、4、5、7、8、10项材料,第3项变更为: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第9项变更为:公司当年第四季度业务统计报表。
2.对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报告书县(区)、市(州)金融办意见栏作了调整(见附件3)。
3.增加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全年放贷总额,其中包括放贷笔数、年末贷款余额、公司不良贷款情况。分别对“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情况,包括户数、余额、发生额;公司外部融资情况,包括银行融资(提供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复印件)、股东定向借款、同业拆借及其他;年度经营情况分析和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四、小额贷款公司年检结论评定调整情况
(一)增加两项年检评定为基本合格依据:
1.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2.存在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的。
(二)增加两项年检评定为不合格依据:
1.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的;
2.拒不参加年检的。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辖内两类机构年检工作,并对年检结论作出评定。开展年检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实施细则(试行)》和黔府金发〔2013〕7号办理。
附件:1.2013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情况汇总表
2.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报告书
3.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报告书
2014年1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畅,0851-6828731;吴健楠,0851-6821605)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