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4月15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认真研判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并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会议强调,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值得注意的是,4月7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就提出了“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要求。
短短10天之内,打击资本市场造假和欺诈被金融委两次强调,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
当前,我国A股市场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1.6亿,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监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特别是,我国A股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占比超过95%,这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并不多见。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尽管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随着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仍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就特别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
加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之基。不久前,作为中概股的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引发了境内外资本市场极大关注,不仅瑞幸咖啡自身股价大跌,还牵连到了整个中概股板块。针对此次财务造假案,中国证监会较为罕见地单独发布声明予以强烈谴责,并表示会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核查。
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直以来,一些上市企业在法律“红线”边缘试探,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缺乏对市场、法治、投资者的敬畏之心,扰乱了资本市场生态,更侵害了与市场共担风雨、共同成长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近年来,还出现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设局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性案件。这些市场违法行为,严重偏离了“依法诚信”的基本底线,破坏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以儆效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净化市场环境,打击资本市场各类造假和欺诈行为,首先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恰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一件“重型”法律武器。
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依据,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过去,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面临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而违法者失信收益却高于失信成本,民事赔偿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新证券法规定的终止调查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证券支持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及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都涉及投资者赔偿,形成了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法规体系。特别是,新证券法在现行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由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权利人“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诉讼制度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适应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
上市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注册制条件下,企业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实践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而新证券法对于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同样设置了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等。
本次金融委会议还提出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这意味着,券商等市场中介机构必须扮演好“看门人”和“守护人”的角色。业内人士表示,作为联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纽带,券商需要守好“市场化筛选”第一道关卡,严格做好尽调,确保给予优质上市公司合理的价值定位;同时当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产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筑好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可以预计,新证券法落地以后,监管部门将会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法空间,继续对欺诈造假行为重拳出击,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构筑资本市场良性投融资生态。而良好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也将提升全球资金对于中国资产的配置意愿,为吸引外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监管层致力于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的当下,上市公司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上市不是荣耀,而是一份责任,要始终秉持敬畏之心。对于投资者自身而言,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依法依规行权维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