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燕斐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 赖金昌 黄琳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
—— 从钢贸信贷风险教训中探求改革和制度建设出路
担保品登记、公示、管理是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基础设施或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存在,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和经济活力带来了很大的制约,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近段时间在国内多地发生的钢贸信贷风险事件的损失是巨大的。这里既有银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动产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和担保品(collateral)管理公司监管存在制度缺陷。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专家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对如何完善存货登记公示制度、加强担保品管理公司的行业监管颇有心得,其相关成果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动产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亟待建立
从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个好的、有效率的、费用低廉的动产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是登记公示内容为抵(质)押权,而不是产权,这点很重要。
二是登记公示的方式为形式登记,而不是实质登记。这与产权登记不同,如住房产权登记为确定产权的登记,需要实质性审查。
三是抵(质)押权人在取得抵(质)押人同意后,向登记系统提交登记公示申请,只要形式(格式)符合要求,登记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因当事人双方已取得同意,故后续工作只需做形式审查(市场经济中处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合约自由、责任自负)。
四是登记机构对登记公示内容只作形式化(格式化、标准化)审查(因登记公示的内容不是产权,且当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无需实质审查),因此,审查和管理费用低廉,登记公示收费也可大幅降低。
五是如抵(质)押人和抵(质)押权人对登记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可由其协商好后由抵质押权人通知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更正。
六是登记公示必须以互联网为基础,这样可使登记公示手续简便快捷,公示效应尽可能广,使其他潜在的抵(质)押权人(金融机构是最主要的用户,因为他们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小微企业能提供的抵押品一般只有动产、应收账款)可以方便查询,同时大幅度降低操作和维护成本,相应降低对客户的收费。例如,在美国收费实际上是象征性的,登记公示机构一般只收2-10美元,登记公示效力根据当事人意愿长达3-5年,甚至更长,中间无需更新缴费。
七是登记公示必须由一家机构(即一个系统)办理,这样可减轻查询负担,避免多次抵(质)押并获取贷款。
八是动产如存货与应收账款抵(质)押权的登记公示集中在一家机构办理,因为动产与应收账款是经常转换的。例如,一家小企业,存货卖掉,存货的价值就转化为应收账款,回款后,再进一次货,应收账款就又转为存货。
九是不区分不同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下的抵(质)押权,北美法律将其统称为security interest(国内目前多译为担保权益或担保物权,这又难免与担保/保证〈guarantee〉相混淆, 其实国内所称担保基本是指第三方保证)。这样,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信托下的动产、应收账款都可在一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及应收账款(北美法律将其统称为movable assets)登记公示中心进行登记公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其《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中统一使用了“担保物权”(security right)这一用词。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在北美法律制度下,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机器、设备、飞机、船舶、车辆、存货、农作物、牲畜、家禽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应收账款、股权、债权、有价证券、银行账户、保险受益权等。因此,在北美的动产登记公示系统中,上述形式的动产都可在一个系统中集中登记,既可以以最总括的形式登记,如以“所有形式的、既有的及未来的动产”的描述方式进行登记公示,也可以某个更具体类别的方式进行登记,如以“既有的及未来的应收账款及其各种衍生收益”的描述方式进行登记公示。但一般不会有大陆法系下非常具体的目录式的登记,因为这种登记方式将使受益权人的利益限定在具体的动产实物形态和数量上,一旦实物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将使受益权人的利益潜在地受到损失。
而目前国内动产登记公示的主要缺陷是:一是存货和设备的抵(质)押登记没有以互联网为基础,这样登记公示的效应就受到极大限制,难以避免重复(抵)质押的问题。如国家工商局的存货设备抵押登记在县区级工商局办理,纸质档案,或局限于本机构网页,难以做到低成本、快速查询。目前,在中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和国际通行做法的。
二是基层工商局往往趋向于实质审查,尽管实质审查的要求早已取消,这样难免登记难、收费高。
三是不同类型的动产分开登记,如存货、设备在工商局,农业机械、渔船、农业车辆在农业部,交通车辆在公安部。
四是动产与应收账款分开,目前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在其他部委。
改革出路如下:首先,最理想的情况是修改相关法律(主要是《担保法》、《物权法》),将所有抵(质)押品上的权利统称为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在此基础上确定所有动产(包括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机关。其次,次优方案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现有动产权益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将其可登记公示的内容扩展到: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及其他动产。再次,最低方案是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集中的存货及设备动产登记公示中心。根据美国、加拿大以及IFC在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建立这一系统并不难,6-8个常规工作人员、几百万元软硬件投资,再加上日常的维护费用,即可建成和运营。
借鉴发达国家担保品管理公司监管经验
在发达国家,随着专业化的高度发展,担保品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担保品管理公司(collateral management company)专门负责各种担保品的管理,他们事实上可视为金融辅助公司。成熟的担保品管理公司能够为信贷机构提供四种服务:一是识别何种物品为合格担保品并评估其价值;二是对担保品进行监控和管理;三是对担保品进行处置;四是提供与担保品有关的市场信息服务。据IFC和中国仓储物流协会了解,在江浙地区最早出现了类似的公司,媒体将其称为“金融仓储”。目前,在市场上活跃的担保品管理公司有数百家,但是发展良莠不齐。
在美国、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担保品管理公司以三种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一是独立的担保品管理公司;二是物流企业附属的业务线或分离出来的担保品管理公司;三是银行机构附属的担保品管理公司,专为银行服务(按照《商业银行法》,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不允许设立这样的公司。将来可仿照的是,某些银行如建行附属的资产评估公司可开展此类业务)。
担保品管理公司一般基于两类合同框架为信贷机构提供服务:一是担保品管理协议(Collateral Management Agreement, CMA),即对存放在仓库内的存货实施全天候独有的管理,对存货的数量和出入库承担责任;二是存货监控协议(Stock Monitoring Agreement,SMA),即仅定期对存货地点进行走访,出具存货质量、数量和价格证明,但不对存货的保有数和出入库承担责任。
担保品管理行业如何监管?从国际经验看,以下几点是必要的:首先,应由一个部门负责监管,在中国合适的部门或许是商务部;其次,出台一个部门规章,建立持牌要求、发放牌照、要求持牌公司定期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要求持牌公司购买责任险(或替代的办法是由其组成的协会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最后,修改刑法等相关规定,将担保品管理公司未履行受托责任(如重复开单、疏于照看、丢失担保品等)作为刑事入罪。
完善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如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能建立起来,则类似于目前钢贸贷款中的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贷款挪用就能得到有效控制,风险损失就可大大降低。一旦不良率和风险损失降下来,银行贷款时的风险定价也会降下来,贷款额也就会上去。与工业中的小微企业相比,流通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尤其困难,主要原因是他们只有存货或应收账款,且变化较大。如能解决这两项制度安排,就将大大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担保品登记、公示、管理是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基础设施或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存在,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和经济的活力带来了很大的制约,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内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和解决,主要是因为:一是这些问题比较专业,从事金融工作人经常碰到,但往往就事论事,难以把其上升为一个制度安排问题来看待,从而引起广泛的注意,推动社会去解决。二是经济学家往往关注宏大的问题,对这些基础的问题关注不够,同时也不一定了解金融业的实际运作,对法律的相关安排也比较隔膜。三是法律专家通常不甚了解法律规定下的经济行为与后果,因此在做法律规定时,往往因循守旧,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变化。此外,部门利益、部门隔阂也是重要原因。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动产(涵盖应收账款)抵(质)押及其登记公示制度的立法。联合国相关机构组织了各国专家,制定了《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供各国立法、商业、金融部门参考,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相关问题。据了解,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都曾派人参加过会议,但因缺乏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和社会的关注,相关议题还未引起立法机构及政策制定者的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对不断提升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现在是相关立法和行政部门、银行和企业界、专家和学者加强沟通交流、达成共识、采取共同行动的时候了。(责任编辑:李立群)(国际金融公司的专家赖金昌、黄琳等人一直致力于帮助中国、东南亚等国家完善动产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和押品第三方监管制度,本文许多内容汲取自他们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