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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既要放得开,也要管得住

    2015年3月20日

    近年来,电子银行业务、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异军突起在给金融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犯罪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2013年6月由阿里集团支付宝创新推出的余额宝,在2014年年初及其后一段时间内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催化剂”。2014年,在宝宝类产品崛起的同时,给投资人提供更高收益和方便快捷的理财产品的网贷投资(P2P)行业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各类P2P平台达到1800多家,比上年增长112%,当年完成的网贷或投资金额突破3000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约65%。P2P行业的兴起,不仅给过去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贷款渠道,而且也满足了不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正是看到P2P行业的发展前景,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推出自己的P2P平台。

    2014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规模增长机会。《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上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169起,获得融资的企业数为150家,融资金额约为23.31亿美元。据有关机构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2万亿元,互联网支付注册账户规模达到13.78亿个,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7123亿元。

    互联网金融成长的“烦恼”

    互联网金融存在客户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监管缺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不利因素,极易引发非法经营、洗钱、非法集资、传销、非法证券等经济犯罪行为。

    其一,洗钱犯罪。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往来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隐秘、快捷的洗钱通道。

    其二,利用银行卡犯罪。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如一些作案分子创建假冒的银行官方网站,然后向银行客户发来提示短信,告知客户由于银行系统升级,需登录网站更新密码,其网站名和网站界面与该行官方网站名称极其相似,一些对互联网风险认知程度较低的客户,误信短信内容,登录该网站后输入了自己银行账户与密码,很快银行卡内的存款就被犯罪分子转走。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其三,非法集资犯罪。目前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

    其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导致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自2011年至今,曾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案例,如淘金贷、给力贷、蚂蚁贷等等。再如当前基金规模达1800亿元的天弘货币基金,其余额宝用户已达4000万,一旦该基金营收出现问题,出现用户挤兑浪潮,则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招管好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监管层频频发声表示监管态度。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正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监管部门将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由此衍生的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其一,加大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打击和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工作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防范。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快侦快破,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其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主体实行准入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其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现行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亟待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同下一盘棋,解决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的问题,尤其是加强相互交叉渗透领域之间的合作,明确各自监管职责。要延伸监管边界,出台配套监管措施,着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

    其四,积极实践行业自律。对大机构的创新要建立产品报备机制,同时要求其风险自证,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性、合规性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来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证明创新产品的安全性。对创新快、活力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调整往往不能同步适应。自律相对灵活,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在自律层面探索注册制,如对P2P网贷企业的资本金、高管资质、系统安全及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设定标准,通过自律和市场声誉机制来规范其发展。在业务规范方面,在监管达不到或者监管外部成本过高的领域,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形成不同的业务自律规则实现业务自治,可通过自律规则加以调整和规范,实现自我发展和完善。

    其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行为准则,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由于目前没有专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从立法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针对P2P网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现状,建议引入P2P机构准入保证机制,P2P机构除符合法定的准入门槛之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旦发生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即可启动民事程序,减少投资者损失。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成为洗钱通道,建议出台《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界定法律界限,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引导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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