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以“支农”和“支小”为目标,服务低端客户为主,其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担当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国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来,为“三农”和微型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各地机构数量开始迅速扩张,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融资渠道狭窄、贷款投向城市化、贷款倾向大额化、征信滞后、监管不完善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也是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但由于征信滞后、监管不完善等问题,银行不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即使银行机构注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成本较高。
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应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6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企业贷款中的94.2%发放给城市企业,个人贷款中的城市居民贷款超过6成,农户贷款不足4成。从贷款用途来看,投向一产、二产、三产的贷款占比分别为16.7%、31.7%、51.6%。
小额贷款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但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偏离了这一原则,贷款明显大额化。
特别是征信滞后,增加了小额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小贷公司客户普遍缺少有效抵押品,大部分贷款都是保证形式,受国家经济政策变动、行业经营风险、担保圈风险等影响,这种信用形式的贷款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因此获得征信记录对于小贷公司控制风险来说非常重要。目前大部分小贷公司信用信息尚未接入征信系统,客户在小贷公司的信用活动情况未被采集到信用数据库,也导致客户信用行为受约束较少,加大了小贷公司控制风险的难度。
基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一是搭建银行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平台,完善二者融资对接机制,使银行机构的充足资金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互补,真正合作共赢。
二是将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及合规经营、规范发展情况与税费政策挂钩,鼓励和引导其将贷款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等领域。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规定,控制贷款集中度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反馈,坚持小额贷款公司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准入规则。加快征信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确立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信监管主体地位,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方便地掌握借款人及关联方的信用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降低经营风险。
四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向。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位,使其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同时,坚持“支农、支小”的发展方向,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小贷公司向县域发展,切实发挥对农村企业和农户融资的作用。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防止风险累积,加强对风险拨备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提高小贷公司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