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全方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来源:金融时报 2016年2月4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今年的一号文件。这份题为《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再次引导全国人民将目光汇聚到“三农”上来。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推出以及前不久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召开,都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众所周知,在未来一个时期内,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资源约束的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要拉长农业现代化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需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
近年来,农村对多元化、多层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与服务的真实现状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规模化融资与小额分散融资需求并存,融资需求与风险管理需求并存;而在融资需求满足方式上,银行贷款则与直接融资、融资租赁并存。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元化相比,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样性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发布的一份有关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的报告,现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尚不能有效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一方面,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金融服务需求已不再仅仅是“小额、短期、分散”的周转式需求,也包括“长期、大额、集中”的规模化需求;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已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扩大到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在金融服务上已不单纯是融资需求,而是扩展到保险、期货、证券等大金融领域。此外,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更为信息化、网络化的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服务方式需更多利用互联网等电子信息平台,向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尽管通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已得到增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微型金融组织共同组成了相互协作、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与目前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相比,无论是在机构数量、种类,还是服务功能上都仍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竞争仍不够充分,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同时,农村地区投资环境、信用环境、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等尚不完善,政策性担保机制不健全,也制约了金融资源向农村有效配置。
那么,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应当是怎样的?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认为,只有建立起一个满足或者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监管有效、竞争适度、优势互补、可持续发展的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才能够解决农村地区农民贷款和金融服务难问题,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他表示,当前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存在四大不平衡,包括大中小金融机构不平衡,东中西部金融不平衡,城乡金融不平衡,直接间接金融不平衡。而体现在农村金融上,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不平衡,形成了社会性和市场性的矛盾,造成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为此,应当建立市场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体系。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文件除了对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等大型、政策性银行未来改革加以引导外,还特别对基层农村金融机构提出要求: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等。同时,还提到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等。
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可以适当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如允许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和转置村镇银行的门槛,培养发展多类型的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推动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项目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其中,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推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跨界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