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中介和纽带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下称: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担保和小额贷款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尽力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三条 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实行全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提足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打造诚信品牌。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切实做到互通信息、真诚合作、严格履约。
第五条 鼓励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须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交流互动、共谋发展。
第六条 自觉维护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台账和统计制度,有关报表要按月(次月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一份至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便于协会开展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指导工作。
第八条 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机构、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虚报统计数据,骗取各级政府奖励;
四、干扰其他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机构政策的业务活动;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融资担保或小额贷款业务;
七、串通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小额贷款;
八、私下撬挖其他同业机构在职人员;
九、擅自开展政策允许外的跨地区、超范围经营业务;
十、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环境;
十一、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行业内竞争。
第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提议,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遵义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