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服务小微企业是普惠金融内在要求
来源:金融时报 2016年4月13日
金融活水对农业的支持始终是政策关注的焦点。
日前,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指出,“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部分又明确要求,“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其实,党中央、国务院早在颁布“十三五”规划《纲要》之前,就批准发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对普惠金融服务机构、产品创新、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教育宣传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保障手段。依笔者的理解和认识,这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件大事。可以说,发展普惠金融是党中央在“十三五”期间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和目前的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或服务目标群体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使这些弱势群体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适宜的存款、贷款、汇款、保险和直接融资等各类金融服务。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广度和深度)、可得性(各种需求可获得)、满意度(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不过,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现已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这是十分喜人的成绩,我们应继续努力,巩固成果,更上一层楼。同时,我们也应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突出,金融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地区集中的特征明显;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普惠金融宏观、中观和微观体系不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未完全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短板应是今后力争提高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主攻方向和重点。
我国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及建议
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0%,占比偏低。而且,据普惠金融联席会数据,目前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笔均100万元至500万元)覆盖率均为20%;两者对微型企业贷款(笔均30万元至100万元)覆盖率分别为2%和10%;两者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笔均10万元至30万元)覆盖率分别为1%和2%;民间金融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笔均10万元至30万元)覆盖率为20%。可见,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
另据中央财经大学主编的《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5年)》,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为23.85%,大型商业银行在这一比例上未达到银行业整体水平,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均超过银行业整体水平。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上表现最好的是村镇银行,高达74.51%。
大、中、小银行依然延续了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体量大、贷款总额高,虽然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低,但在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规模上遥遥领先,而中小银行则在增速、占比、网均贷款效率方面更胜一筹。从户均贷款规模可以看出,中小银行在客户结构重心方面相对于大型银行也更侧重于单户贷款规模较低的小微企业客户。因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发展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是十分有针对性的、必要的。
在讨论小微企业贷款问题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有一个已延续了多年的各家金融机构统计口径和指标不一致而无法合理比较以及各类各家银行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否真实的问题。
例如,2011年披露的一些银行的小企业户均贷款余额是:大型商行约1000万元/户。其中,农行和建行1270万元,中行1006万元,工行815万元,邮储银行(四川)1000万元/户(新华网2012.03.21)。股份行和城商行:南京银行1650万元,华夏银行1230万元,中信银行645万元,民泰商行200万元,浙商银行152万元。这些银行的单笔贷款额度多超过银监会所一般认定的小企业贷款500万元/户以下的标准,实际上已不属于小企业贷款。
再如,2013年末部分大型商行小微企业户均贷款余额超500万元的情况(摘自刘克崮的《论草根金融》):中国银行1670.2万元;光大银行649.8万元;华夏银行845.8万元;广发银行1060.3万元。工商银行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为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
2014年各类商业银行户均/单笔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据《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5年)》):大型商业银行为千万元(个别数百万元);股份制商行数为百万元(个别超千万元);城市商业银行为数十万元(个别超千万元,少数数百万元)。有的也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微企业贷款了。
此外,从笔者目前正在参与的2015年银行业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评审工作情况看,也有类似问题。80个参评银行机构中的35个机构所报送的资料显示,它们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限均超过500万元/笔,高限有的高达3000万元至5000万元/笔。
由此可见,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来看,目前小微企业贷款信息披露在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上仍存在较大问题,离真实全面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发展状况仍有相当的距离,各机构披露的数据之间可比性差、可信度不足。而且,我们更缺少来自金融服务需求方小微企业提供的大数据的交叉检验。
因此,一定要向《规划》所要求的那样,建立健全包括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内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的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而且,应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也要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作者为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