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年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所在地市(州)监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报省金融办备案;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金融办负责年检。
省金融办可委托地方监管部门对其辖区内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年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监管部门按照其实际权限执行。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监管部门在此期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年检。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并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2)。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截至上一年度12月份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附件3),并附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逐页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和骑缝章。财务审计报告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五)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在保情况、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
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
(六)由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评级报告(参加评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八条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提交年检材料。
第九条 年检的各项数据以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第十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办理年检手续过程中,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审计能力,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全部审计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融资性担保机构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公司概况、历史沿革、本年度股东及其他变更事项等;
(二)业务开展、经营和风险拨备计提情况;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包括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自有资金投资情况、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等;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关联方交易、应收款项和或有事项等。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年检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向所在地市(州)监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三)所在地市(州)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年检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对年检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告知融资性担保机构暂不受理,要求其在3月10日前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
(五)符合年检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州)监管部门给予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评定结论后,在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担保机构,市(州)监管部门给予不合格的评定结论,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省金融办。
(六)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填写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每年年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收缴作废的许可证一同报送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统一在指定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年检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向所在地市、州金融办提交年检材料;
(三)市、州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年检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后,统一报送省金融办;
(四)省金融办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符合年检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金融办给予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评定结论后,在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担保机构,省金融办给予不合格的评定结论,收回其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证照情况。年检报告书与法人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中的内容是否一致,经营许可证与法人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并按规定参加年检。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状况。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问题。
监管部门应核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中所列账户明细及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指标情况。担保放大倍数、对外投资情况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情况。是否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是否有超出融资性担保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开设客户保证金专户,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违约代偿以外的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七)是否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资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和资料。
(八)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按照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
(九)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十)担保机构涉及《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中变更情形的,是否已按规定报批。
(十一)评级报告可作为辅助材料进行审阅,但不作为参加年检的必须要件。
(十二)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评定结论分为以下情况:
(一)合格。各项年检内容均符合要求,年检评定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但不构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评定结论为基本合格,监管部门向其下达整改意见书(附件4),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且不超过年检截止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不能在年检截止时间前完成整改的原因和整改计划。监管部门应及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整改期间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监管部门代管,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返还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不合格。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通过年检,年检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并作废。
第十五条 年检中发现以下情形,年检评定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违反《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外投资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管理混乱的;
(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
(五)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及财务报表;
(六)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七)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拒不配合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
(十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年检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监管部门应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作废。
(一)上年度未参加工商年检或工商年检不合格的;
(二)上年度为基本合格,但本年度参加年检时监管部门提出的需整改事项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仍未整改完毕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设立的,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审批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和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的;
(八)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后一年内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九)拒不参加年检的;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年检结果为合格及基本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其经营许可证背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并注明年检评定结论。
第十八条 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应收缴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省金融办,年检不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继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在年检后及时将年检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银监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年检期间,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正当理由需借出许可证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严格年检制度,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实施细则,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年检情况汇总表
2.年检报告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
4.整改意见书
附件1
制表单位: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机构编码 |
年检结论 |
需整改事由/不合格原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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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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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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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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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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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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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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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将本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金融办
附件2 (20 年度) 公司名称(盖章): 许 可 证 编 码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告 日 期 :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情况表 (20 年度) | |||||||||||||||||||||||||
单位:万元 | |||||||||||||||||||||||||
经 营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 |||||||||||||||||||||||||
事 项 |
许可证记载情况 |
年检时情况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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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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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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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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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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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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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情 况(截至20 年12月31日) |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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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收入 |
上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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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融资担保笔数 |
年度融资担保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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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总额 |
融资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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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非融资担保笔数 |
年度非融资担保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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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 |
非融资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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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总额 |
总在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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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担保费率(%) |
各项准备金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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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倍数 |
拨备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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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余额 |
代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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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情 况 | |||||||||||||||||||||||||
上年度年检时情况 |
本年度年检时情况 |
变更批准文号及日期 | |||||||||||||||||||||||
股东及其出资额 |
股东及其出资额 |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
上年度年检时情况 |
本年度年检时情况 |
变更批准文号及日期 |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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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支 机 构 情 况 | |||||||||||||||||||||||||
许可证编码 |
名 称 |
住 所 |
营运资金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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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作 银 行 | |||||||||||||||||||||||||
银行名称 |
合作规模(2011年度累计) |
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机构: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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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负 债 情 况 | |||||||||||||||||||||||||
1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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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中:货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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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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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外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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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其中: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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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委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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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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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固定资产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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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抵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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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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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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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债总额 |
||||||||||||||||||||||||
2.1 |
其中: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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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存入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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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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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到期责任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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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担保赔偿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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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净资产 |
, | |||||||||||||||||||||||
3.1 |
其中: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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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一般风险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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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情 况 | |||||||||||||||||||||||||
1 |
担保业务收入 |
| |||||||||||||||||||||||
1.1 |
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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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担保业务成本 |
| |||||||||||||||||||||||
2.1 |
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 |
| |||||||||||||||||||||||
2.2 |
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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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担保业务利润 |
| |||||||||||||||||||||||
4 |
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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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业务利润 |
| |||||||||||||||||||||||
6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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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外 投 资 情 况 | |||||||||||||||||||||||||
序号 |
投资项目 |
投资额 | |||||||||||||||||||||||
1 |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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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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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入 保 证 金 情 况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余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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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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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
1 |
流动性比例(%) |
| |||||||||||||||||||||||
2 |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倍) |
| |||||||||||||||||||||||
3 |
担保代偿率(%) |
| |||||||||||||||||||||||
3.1 |
其中:融资性担保代偿率(%) |
| |||||||||||||||||||||||
4 |
担保损失率(%) |
| |||||||||||||||||||||||
4.1 |
其中:融资性担保损失率(%) |
| |||||||||||||||||||||||
5 |
累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总额 |
| |||||||||||||||||||||||
6 |
当年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大值 |
| |||||||||||||||||||||||
7 |
当年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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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当年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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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情 况 | |||||||||||||||||||||||||
自查项目 |
自查情况 |
特别事项说明 | |||||||||||||||||||||||
有无抽逃、挪用资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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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挪用客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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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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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擅自变更需监管部门审批相关事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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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
| |||||||||||||||||||||||
有无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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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进行帐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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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合伙其他企业骗取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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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无重大风险事件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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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无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
|
| |||||||||||||||||||||||
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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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保证:提交的本年度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不含虚假成分。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报告书监管部门存档一份,企业留底一份。
附件3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时间:20XX年12月31日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余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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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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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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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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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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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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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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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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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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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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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注:1、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供在各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信息(含客户保证金专户)。
2、账户余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附件4
担保机构名称:
根据《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我办于XX年XX月XX日受理了你公司报送的201X年度年检材料,经我办认真审查、研究后,发现你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现将问题及整改意见告知如下:
一、检查中查证核实的问题事实
(一)××××××××问题
问题事实描述×××××××××××××××××
(二)××××××××问题
问题事实描述×××××××××××××××××
二、对上述问题事实的评价判断
(一)对××××××××问题,我办认为,你公司违反了《×××××》第×条的规定。
(二)对××××××××问题,我办认为,你公司违反了《×××××》第×条的规定。
三、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对×××××问题,你公司要在30个工作日内××××××××
(二)对×××××问题,你公司要在30个工作日内××××××××
(三)鉴于上述问题的发生原因,你公司要采取××××××××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上述整改意见的方案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办。
监管部门名称
XXXX年X月X日
注:整改意见书一式两份,融资性担保机构保留一份,监管部门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