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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明确债转股总体思路政策措施

    来源:金融时报  2016年10月11日
    国务院明确债转股总体思路政策措施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国务院10日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债转股的总体思路是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二是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三是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根据《指导意见》,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一是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是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三是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是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按照要求,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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